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、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,帮助会员解决突发困难,特设立昆明市四川内江商会爱心委员会。
第二条 为保证爱心委员会设立的目的得到充分实现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三条 爱心委员会的管理机构是昆明市四川内江商会。(委员会成员由爱心人士和会长办公会成员经民主选举组成)
第二章 资金来源
第四条 爱委会资金主要来源
一、企业捐赠;
二、商会会员捐赠;
三、社会团体和其他爱心人士的捐赠;
四、资金本金存入金融机构所获得的利息;
五、商会投资公司(云南甜商投资有限公司)提取利润的10%
作为爱委会的固定资金,总额不得超出200万元人民币。注:一年内不超过50万,6年内不得超出200万;
六、商会商贸公司(云南甜商商贸有限公司)提取利润的5%作为爱委会的固定资金,总额不得超出200万元人民币。注:一年内不超过50万,6年内不得超出200万;
七、爱委会通过其他形式的活动获得的资金。
第三章 资金的业务范围
第五条 爱委会资助对象
一、商会会员、商会会员的家乡及所在地范围内需要救助的孤寡老人或孤儿(没有父母或子女);
二、以优异成绩考取高等院校却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完成学业的孩子;
三、因发生较大自然灾害而造成重大伤害及损失且急需救助的地区、单位和个人;
四、商会会长办公会认为需要的其他资助者。
第四章 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
第六条 资金管理原则
一、规范管理原则。公益项目运行及捐赠资金、物品由“资金管理小组”统一规范管理。捐赠资金严格实行专户管理,专帐核算。“管理小组”要对捐赠资金及物品的收入、支出情况规范做帐,并将收支情况报每月理事会。
二、专款专用原则。捐赠资金必须专款用于扶危救急、扶难助贫等公益项目,不得挪作他用。捐赠人有意向和指定对象的要求严格按捐赠人意愿执行,不得随意改变款项用途。
三、公开公平原则。受助对象的遴选要公平公正,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及物品发放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社会和爱心人士的监督。
第七条 资金的使用情况按照捐募资金的比例来管理使用,捐赠资金总数的50%作为流动资金,用于帮扶助救支出,另外的50%作为固定资产增值,注:每年度的支出不得超出本年度资金总额的50%。资助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,提交报商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审批决定,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爱委会领导小组成员讨论决定。
第八条 捐赠资金收入管理
(一)接受捐赠资金的专用账户由“管理小组和办公室共同”管理,不得用其他账户接受捐赠。专用账户的资金收支情况要按月与银行对账。
(二)爱心人士实地捐赠的爱心资金应及时存入专用账户,纳入财务管理。
(三)收到捐款应由“管理小组”开具收据给捐资人,并将每一笔收入及时记入“爱委会资金收支情况表”,做到日清月结,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。
(四)“管理小组”对捐赠资金要实行专人管理、专帐核算,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,确保资金安全,坚决制止挤占挪用捐赠资金的现象。
第九条 捐赠资金使用及支出管理
(一)捐赠资金由“管理小组”主导使用,昆明市四川内江商会负责监督。
(二)资助资金标准(根据实际情况考察评估后讨论决定)
(三)资助对象确定及资金发放程序
受助人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给爱心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核实,对受助人的资料进行公布,经公布无异议后由“管理小组”负责组织发放,救助金发放申请书由受助人签字按手印并经“管理小组”成员签字后,方可执行。
第五章 项目执行监督
第十条 公益项目过程一律公开进行,严格实行公示制度。“管理小组”每月要将捐赠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进行公示,确保客观公正、公开透明、接受社会爱心人士和商会会员的监督。
第十一条 适时向捐赠人反馈善款使用情况,一般每个月应例行向捐赠人反馈执行情况,必要时邀请捐赠人参与实地考察。
第十二条 严格财务管理,严格按照要求和范围使用经费,确保专款专用,专户核算。
第十三条 昆明市四川内江商会要加强对爱委会公益项目的监督管理,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检查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四川内江商会爱心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8日起实行。